整箱海運中的虧艙費,全稱 “虧艙損失費”,是貨主在向船公司或貨代訂艙后,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時間、約定貨量將貨物送至碼頭裝船,導致船公司預留的集裝箱艙位空置,船公司或貨代向貨主收取的違約補償費用。
簡單來說,虧艙費的本質是對艙位空置損失的賠償 —— 船公司會根據訂艙協議預留特定的集裝箱艙位,一旦艙位被鎖定,就無法再出售給其他貨主;若貨主最終棄裝,船公司為彌補這部分空置損失,會向貨主收取虧艙費。
產生虧艙費的核心場景
訂艙后棄裝
這是最常見的場景。貨主與船公司 / 貨代確認訂艙并拿到艙位確認單(SO)后,因貿易糾紛、生產延誤、資金問題等原因,完全放棄發貨,導致已預留的集裝箱艙位全程空置,船公司會按訂艙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虧艙費。
貨量大幅不足且未提前協商
貨主訂艙時申報的貨量可裝滿整箱,但實際送貨時貨量遠低于申報量,且未提前與船公司 / 貨代溝通減艙或改配。例如訂了 40HQ 集裝箱,申報貨量 70 立方米,最終僅送 30 立方米貨物,剩余艙位無法再利用,船公司會按空置艙位的比例收取虧艙費。

逾期送貨錯過截港時間
貨主未在截港時間前將重箱送至碼頭,導致貨物無法趕上當期船期,且未及時申請改配下一班船。此時船公司當期預留的艙位已空置,即便后續改配,也需向貨主收取當期艙位的虧艙費,再重新核算下一班船的運費。
單證問題導致無法報關裝船
因貨主自身原因(如報關資料不全、申報信息錯誤、缺少相關認證文件),貨物無法通過海關報關放行,最終無法裝船。這種情況屬于貨主責任導致的艙位空置,船公司同樣會收取虧艙費。
臨時更改目的港或取消訂艙未達提前告知時限
貨主訂艙后臨時要求更改目的港,或取消訂艙,但未在船公司規定的免費更改 / 取消時限內操作(通常為開船前 3-7 天,具體以訂艙協議為準)。超過時限后,船公司已完成艙位鎖定和航線規劃,此時更改或取消會產生虧艙費。
虧艙費的收費標準與減免要點
收費比例
虧艙費的收費標準沒有統一規定,通常按訂艙海運費的 30%-100% 收取,具體比例取決于訂艙協議條款、航線淡旺季、船公司政策。旺季時艙位緊張,虧艙費比例會更高,甚至全額收取海運費。
減免或降低的可能性
若貨主能提前預判無法裝船,在船公司規定的免費取消時限內申請退艙,多數情況下可豁免虧艙費;
若因不可抗力(如港口罷工、自然災害、海關政策突發調整)導致無法裝船,提供相關證明后,可與船公司協商減免虧艙費;
長期合作的貨主,可與船公司 / 貨代約定 “年度虧艙豁免次數”,降低偶發情況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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